{{ 'fb_in_app_browser_popup.desc' | translate }} {{ 'fb_in_app_browser_popup.copy_link' | translate }}
{{ 'in_app_browser_popup.desc' | translate }}
搜尋「緊急照明燈設置標準」,會看到一堆條號和專有名詞:居室、避難層、勒克司……還有人說一定要裝在幾公尺高。到底哪些是法規真的寫的?
這些規定都在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〉裡。以下用白話解讀,最後再說一般住家怎麼參考。
法規依場所用途列出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的地方。除了特定用途場所的居室,還包括:總樓地板面積在 1,000 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的居室(學校教室除外)、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 5% 者,以及從這些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的走廊、樓梯間、通道和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的部分。經主管機關認可為容易避難逃生或具有效採光的場所,得免設。
亮度的規定是地面水平面照度:地下建築物的地下通道要 10 勒克司以上,其他場所 2 勒克司以上,走廊曲折點處應增設緊急照明燈。電池的規定是:緊急照明設備應連接緊急電源,並使用蓄電池設備,容量要能持續動作 30 分鐘以上;如果採蓄電池與緊急發電機併設,則分別為 10 分鐘及 30 分鐘以上。
設置標準規定的是燈具構造、配線、緊急電源、照度與免設處所,沒有安裝高度的數字。構造方面,例如日光燈要瞬時起動型;配線方面,內置蓄電池式以外的,照明器具要直接連接分路配線,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。所以安裝高度依現場配置決定,法規要求的是地面照度達到標準。
法規列出得免設的處所,包括:在避難層、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步行距離 30 公尺以下的居室;具有效採光、直接面向室外的通道或走廊;集合住宅之居室;以及洗手間、浴室、盥洗室、儲藏室或機械室等。也就是說,公寓大樓住戶家裡的居室得免設。大樓公共走廊、樓梯間要不要設,依場所分類判斷,由管理權人負責;法規也規定,只設有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設備的場所,可委託消防設備師、士或由管理權人自行檢修。
緊急照明燈設置標準記住三件事:地面照度 2 勒克司(地下通道 10 勒克司)、蓄電池持續 30 分鐘以上、法規沒有規定安裝高度,照得到地面就好。
如果你想在家裡的走廊、樓梯先補一盞,可以參考緊急照明燈。請保持插電以維持電池蓄電,並避開出風口與高溫處。營業場所或大樓公共區域,則請依設置標準規劃,並定期檢修。